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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7章:皇帝大婚,万方来朝(上)(3 / 4)

作品:《天地任我行之二

为何会这样?因为官差门只关心完成上面派发的“赋税任务”就行了,而对方只是普涨浪费的“良民”而非“刁民”,何必要苦苦相逼?毕竟拿人手短,吃人嘴短,只要对方按时缴税进行,爱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。

元朝的普通百姓(有钱人家)不用担心因“僭越”而犯事,可是到了明朝,情况就完全变了。根据明朝万历年间一位“礼部尚书”,即著名的文学家于慎行所说:“元平江南,政令疏阔,赋税宽减,他无征发。”

就是这短短16个字,就足以证明一切。而且,这还是一个明朝高级官员说的,这简直让人疑惑不解。

其实,蒙古人是非常重视“贸易”和“经商”的,但“贸易”和“经商”最重要之处,就是从事它的人要有足够的自由才行,这就要求人口得有流动性,因为只有人口流动了,才能货通天下,才能挣到钱,才能给蒙古人交税。同时,对于老百姓种地之事,蒙古人就看得很淡,因为游牧民族习惯吃肉喝奶,但不爱吃米饭。

蒙古人心想作为被统治者,你就按照规定数额缴税就行了,不在乎你做什么行业,也不要求你倾家荡产的多交,因为蒙古人喜欢吃“老鞑子烤羊腿”,不爱吃白米饭。所以,当时的江南百姓日子过得还算行。

这些“南人”中的“普通百姓”(富人阶层)拥有充分自由,其想种地就种地,不想种地的也可以做买卖。

“元朝”的赋税制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,包括“地税”和“丁税”、“秋税”和“夏税”、“科差法”、“经理法”等。

元朝的“地税”和“丁税”在其“前身”——“大蒙古国”时期,由“元太宗”孛儿只斤?窝阔台的幕僚们(汉化之契丹人耶律楚材)负责制定并规定:“每户科粟二石,后以军食不足,后增为四石。继定利征之法,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,每丁岁科粟一石,驱丁(亦称驱口)五升,新户丁、驱各半,老幼不与。

其间有耕种者,或验其牛具之数,或验春土地之等,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;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。工匠、僧、道验地;官吏、商贾验丁。”

《元史?食货志》记载:“地税,上田每亩三升,中田二升半,下田二升。水田每亩五升”。《元史?耶律楚材传》记载:“至元十七年(西元1280年),“元世祖”孛儿只斤?忽必烈规定,全科户每丁粟三石,驱丁粟一石,半科户每丁粟一石。”

元初,江南只收“秋税”,至元朝改国号为“大元”后的“至元”十九年(西元1282年)二月,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,输米三分之一,其余折输绵、绢等杂物。“元成宗”孛儿只斤?铁穆耳的“元贞”二年(西元1296年)始定江南征收“夏税”。

“秋税”只令输粮,“夏税”则折收木绵布、绢、丝、绵等物,均视粮数为差,粮一石或输钞三贯(3000枚铜钱,相当于3两银子),或输二贯,或输一贯500文。